伊犁河流域生态系统研究站
站点介绍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作者: 伊犁河站 更新时间: 2018-10-02


第一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一条 制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日常检查等制度。

第二条 成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定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防范、备案及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等工作。

第三条 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章 储存管理

第四条 应如实记录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如有发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了解情况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 应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库区)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标志,且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

第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应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确保使用场所要具有可靠的安全设施、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必须要了解所接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防护方法。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的管理,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九条 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并严格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对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应规定由采购部门统一到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第十一条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制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方案》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和被盗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减少事故损失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影响范围。



中科院伊犁河流域生态系统研究站


                                            20165



版权所有:国家生态系统观测研究网络 京ICP备05002838号-58
Email: ylf@cern.ac.cn TEL:0991-7823125 技术支持: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 •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